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有什么好处?

2025-04-18 08: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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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利有弊,而且弊端较明显. 我认为两审终审”制的好处也就是套话 1955-02-0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中这样描述它的优势: 法院组织法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是鉴于我国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如果审级过多,势必造成诉讼拖延,对人民不利,而两审终审既便利人民诉讼,又可以办案迅速,是切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二审终审制的好处,并说明第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为了避免二审终审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后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强化了审判监督程序,对认为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提起再审程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进行再审。因而虽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实际上是以大量的、复杂的审判监督程序弥补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少一级审级的问题,在实际结果上还是在实行“三审”。 问题是,这种“三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的。因而就形成了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经严格的程序就提起再审的做法,终审判决、裁定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的结果维以执行。这样就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两审终审制虽然减少了审级,但是,由于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际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并没有减少,审判效率没有提高,反面是以牺牲裁判的稳定为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