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死亡原因!
如果职工死亡是由于工伤事故导致且在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那没来得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便死亡,取得工伤认定部门同意后可视同为因工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待遇。
如果死亡原因与工伤无关,那肯定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个人观点,供参考。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如果死亡是工伤导致的,可以申请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赔付。
死亡原因是什么,是工伤原因,在医疗期就是工亡,要求工伤赔付。
死亡与工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