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可能同时存在的。动产的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可以同时存在。例如A以一项动产作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此后A又以该动产出质,质权交付设立。因为质权只是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动产抵押质押登记均不是权利设立的必要条件。在出质后该动产可能因为合同纠纷被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当一物上同时出现质权、留置权、抵押权时,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