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撤销条件:
1、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2、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3、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撤销注册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将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提出申请。
谁可以申请
该公司;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公司’包括《公司条例》第344A条所指的不活动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
怎样申请
1、申请人须填妥表格DR1(连数据散页);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及交纳费用(此项费用恕不发还)。
2、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他所要求的进一步数据。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1) 香港有限公司可根据《公司条例》申请撤销注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公司从没开始营业或在申请撤销注册前之三个月已结束营业;及
(b) 公司没有未清还之负债。
(2) 如果一家有限公司已成立超过十八个月,税务局有可能已发出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就必须首先把报税表填好并交回税务局,然后才可申请撤消注册。而且在交回税表的同事必须付上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可代为安排财务报表审核事宜,收费港币5,000元起。
(3) 在申办撤消注册过程中,您仍然要准时提交周年申报表,直到公司注册处通知您该公司已被撤消注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