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新身份证原来的旧身份证在领取新证时由公安机关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原证件(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法律效力,在领取新证后个人不能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个人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