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列颠东印度公司的垄断基础

2025-04-06 0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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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18世纪,中国对鸦片的需求十分之高,而在1773年,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取得了鸦片贸易的独占权。但由于东印度公司的船只被禁止运送鸦片到中国,所以在孟加拉生产的鸦片要先在加尔各答出售,再在那里运到中国。
尽管中国政府一直禁止鸦片入口,又在1799年重申禁烟,但公司仍从孟加拉透过贸易商和仲介走私鸦片到中国广州等地,平均每年更高达900吨。鸦片源源不绝的输入中国,使中英贸易形成了庞大的逆差,尽管中国输出茶叶和丝绸,仍未能阻止白银大量流出的问题。在1838年,当时鸦片输入中国的数量高达1400吨,中国不得不对走私者处以死刑,并派出钦差大臣林则徐监督禁烟。禁烟与日后的销烟引发了1840年鸦片战争,最终使中国割让香港予英国。 通过这个法令英国国会对公司的管理和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它明确地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明确规定“公司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虽然东印度公司在国会里的说客和公司股东的强烈反对,这个法令还是通过了。它引入了实质性的政府控制,将公司统治的地区形式上纳入皇室管理下,但皇室将其主权以四万英镑的租金租给公司两年。在这个条件下孟加拉总督华伦·黑斯廷斯升级为高级总督,对整个英属印度拥有管理权。它规定虽然黑斯廷斯是公司理事会任命的,但今后这个职务要由皇室指令的四人委员会来任命。黑斯廷斯被授命宣战和签署和平条约的权利。英国司法人员被派往印度施行英国法律。总督和四人委员会拥有所有立法权。由此黑斯廷斯实际上成为英国的第一位印度总督。公司允许继续维持其实际上的贸易垄断地位,代价是上述的两年的交款和每年向英国出口至少若干货物的义务。管理机构的费用也由公司支付。这些一开始公司希望获得的条件后来成为一个非常大的每年的经济负担。公司的经济状况继续不断下降。 1784年东印度公司法案(皮特法案)
这个法案有两个重要内容:
·公司与英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法案明确区分公司的政治任务与它的商业活动。法案明确规定公司的政治活动服从英国政府命令。为了达到这个任务,法案就印度事务建立了一个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财政大臣、一名国务大臣和四名由国皇任命的枢密院顾问官。法案规定该国务大臣为委员会主席。
·英属印度的内部管理:这个法案为英国在印度的中央官僚管理机构奠定了基础,这个官僚机构将在20世纪初在乔治·纳撒尼尔·寇松,第一代寇松男爵总督任内达到其顶峰。
这个法案的颁布是因为当时人们认识到政府控制与公司权力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有解释的余地。政府也感到它有义务回复被占领地区的当地人应该获得更好的待遇的人道呼吁。公司过去的股东埃德蒙·伯克在1783年就认识到这些情况应该被处理而提议了一条《1783年规管法案》,但伯克的法案被公司的说客反对掉了,他们指责伯克法案中指令委员会的建议有利于伯克自己的亲信。 这个法案扩大了总督的权力,它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总督可以不顾委员会多数意见而自己负责做出决定,同时它还规定总督和军队司令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
这个法令确定了皇室与公司之间的界线。从此公司成为皇室的一个规则服从机构,它自己有比较大的自由和责任,以获得稳定的扩张和巩固。公司与皇室达成了互相信任后它继续通过威胁和引诱来扩大其地盘。到19世纪中它的统治地包括印度大多数地区、缅甸、新加坡和香港。世界五分之一人口受它的统治。 东印度公司的侵略政策使得它几乎控制了整个印度,印度的王公都成为公司的附属。但战争的费用使得公司的经济濒临崩溃。公司不得不向国会乞求帮助。1813年的法令是在这个情况下颁布的,其中包括:
·确认公司占领的印度地盘的主权属英国君主。
·公司特许状被延长20年,但是 除茶叶贸易与与中国的贸易外,公司对印度贸易的垄断被剥夺。公司必须将其贸易与地区帐务区分开来。
·印度对传教士开放。 这个法案的是英国的工业革命和随之产生的对市场的追逐,以及放任政策政策的所促成。
法案内容:
·剥夺公司的商业职能
·将公司的政治和管理权威再次延长20年
·管理委员会获得全部控制公司的权力和权威,管理委员会主席形同“印度事务的部长”
·加强中央集权制,给予总督管理和控制所有民间和军事事务的权力和权威
·建立了一个立法机构
·任何公司内关于印度事务的职务在授职时任何人不因其宗教、出生地、来源或肤色而受歧视。
此时英国继续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1845年它买下了丹麦殖民地特兰奎巴。东印度公司将其影响扩张到中国、菲律宾和爪哇岛。通过向中国贩卖在印度收割的鸦片它解决了与中国茶叶贸易的逆差问题。中国试图禁止贩卖鸦片的努力导致了第一次鸦片战争。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行政管理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后公司渐渐脱离了贸易业务。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后公司将它的管理事务也交付给了英国政府,印度成为英国的一个直辖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财产交付政府。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尤其是与圣赫勒拿岛)。《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公司于1874年1月1日解散。《泰晤士报》评论说:
“在人类历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个公司从未肩负过,和在今后的历史中可能也不会肩负的任务。”
在1987年,有咖啡商人成立了一间名为“东印度公司”的有限公司,并于1990年申请以原东印度公司的纹章作为自己的商标。但专利局则指“使用这个纹章的公司不能称呼自己为‘东印度公司’”,但到了1996年,该公司更为自己成立了网站。该公司现时仍以“东印度公司”的名义售卖圣赫勒拿岛的咖啡,并有出版一本介绍东印度公司历史的书。但是要注意的是,尽管该公司声称成立于1600年,但它与原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没有关系。 东印度公司曾出现在2006年电影《加勒比海盗2》中,但故事却设定发生在地球另一边的西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