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政府债务性公路

2025-04-17 15: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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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虞明远向经济观察网分析说,从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收紧了地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渠道。地方债发债额度有限,还要把有限的额度用于诸多社会公益性事业,还要接受纳入政府全口径预算,接受地方人大的审核。
“尽管可能遏制地方政府的修路冲动,控制地方的债务风险”,但虞明远说,发债周期加长后,短期内会对公路建设进度造成影响,中长期会对公路建设速度和规模造成影响。
2013年5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将原条例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这就是俗称“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虞明远说,未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统借统还”的“政府债务性公路”模式。
具体而言,第一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