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文号: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8月24日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