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券应该“过期作废”吗

2025-04-18 17: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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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夏谨言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预付性消费券实际上是一种债务契约,即便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消费者作为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是消费者有偿购买的消费券,那么消费券就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消费者已经提前付费,商家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其使用。

  “类似月饼提货券之类的消费券,券面标注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面规定,这种做法减轻了商家的责任。”夏律师说,“消费券已过期就完全失效,对消费者而言不公平。鉴于此,消费者可以和商家共同协商解决。”

  从本报维权事件处理情况来看,如果消费者没有因为过期券给商家造成明显损失的,商家一般会采取延期的方式处理;像月饼、螃蟹之类季节性食品的提货券,商家可能会按照实际情况让消费者换提其他品类的货物,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退款。

回答2:

肯定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