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中申报程序和期限的相关规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参考上述规定,原则上是可以进行补报申请退税的,具体征管要求请咨询主管税局。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单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出口退税,2020年又发布文件,2019年出口不受4月30日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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