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劳动性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资本性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对综合所得适用累进税率,主要考虑因素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鼓励勤劳守法致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其立法宗旨是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等收入者少征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累进税率能够更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税收公平的原则。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后,继续维持累进税率,进一步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作用。从国际上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性所得都适用累进税率。
关于资本性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从国际上来看,多数国家都对资本性所得按比例税率征收。我国对资本性所得继续适用比例税率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考虑到资本的流动性较强,采取累进税率可能会影响投资和效率;二是便于税收管理,减少资本外流;三是虽然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但90%以上的纳税人适用25%以下的税率,将资本性所得的税率维持在20%不变,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基本持平,也与世界各国资本性所得的税率较为接近,因此我国对资本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不变。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对劳动性所得一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资本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此次改革,对税法的原有税率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有利于保障税制改革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