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1%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