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自己使用的厢货车无偿赠与别人使用,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25-04-09 08: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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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

你的情况,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你的固定清理余额如果在贷方要转入营业外收入,还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不会将税无偿赠送他人的。

回答2:

你这样做是对的。尽管无偿赠送他人,没有取得收入,但在税法上规定视同销售,因而一切的账务处理只能按照出售来进行。最终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回答3:

我觉得是正确的 。最后通过 营业外支出 结转下。

回答4:

楼上说的有道理,赞同!鐧惧害鍦板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