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要求对方重开,对方是否要重缴税金?我方是否应补足此税金给对方?谢谢!

2025-04-18 08: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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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需要重缴税金,对方可以开红字发票把你遗失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给你,所以不存在重缴;但是,发票遗失作废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遗失方需出示一系列的证明、说明,好像还需在报纸上登记遗失。

回答2:

不能重开。也不要重缴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尚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回答3: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