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可以一次性买断。
其次,你92年出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11年1月1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再者,企业破产的,你可以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admin: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不建议一次性买断,买断以后,伤残津贴和医药费都没了,对个人的损失太大,尤其是以后的医疗费,太多,个人包括家属以后绝对会后悔的,到时候再闹就麻烦了,根据有关政策,单位破产1-4级工伤职工应该将其关系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或者上级单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必须优先支付且费用应是依法结算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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