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纵横法律网 吕海雷律师
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增加30天(上海的规定)。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90天,晚育的增加4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3个月,晚育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