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包商和承包商分别支付50%工程款,营业税发票是这么开。但实际承包商支付全额工程款。

2025-04-06 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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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当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举例:甲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2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60万元。
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200万元发票。但按200-60=140(万元)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60万元发票。
 乙应该给甲企业开具60万元发票并按60万元计税。
综上贵企业不用也不能代扣分包部分的营业税

回答2:

支付时应该扣除这部分营业税。应该是A公司给你们开发票,你们再给开发商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