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棍算不算管制器具?

2025-04-17 1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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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中国大陆,双节棍暂时没有法律规定受管制。

管制器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特种刀具购买证》,并凭证购买。

扩展资料:

双节棍起源于中国。

双节棍的历史源远流长,他的演变过程是伴随着古代战争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它的原形是梢子棍,梢子棍是由打麦的农具连枷演变而来,连枷用于农作物脱粒,在我国各地叫法不一,南方部分地区有的叫刁叉或调tiao车,北方有些地区有的叫扒棍子、转棒锤等。

作为双节棍鼻祖的连枷最早这个诞生于古埃及,距今大约有3500多年的历史。我国关于连枷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春秋时期距今也有2500多年,后来在世界其他地方也相继出现了连枷,但出现时间则相对较晚。

关于梢子棍的最早记载见于我国战国初期的墨子兵法。墨子大师受到连枷的启发,出于战争中防守城池的需要,发明了连挺,即大梢子棍,并记载于墨子十六篇兵法中的《墨子·备城门》和《墨子·备俄傅》。

《墨子·备城门》将它列为主要的守城器具之一,要求城上“二步置连挺”。《墨子·备俄傅》称:“挺长二尺,大六寸,索长二尺。”

这里所谓挺,是指连挺的梢节,索即连接梢节和把节的索链。梢子棍在欧洲出现约在中世纪中期,主要用于马上作战,东南亚等地区多为从我国明清时期传入的。因此,双节棍起源于古代中国。

又传说双节棍为宋太祖赵匡胤所创,原称大盘龙棍(近代北方又称大扫子)和小盘龙棍(小扫子)。

但当时的大盘龙棍一端较短,一端较长,专用来扫击敌军马脚,破甲兵或硬兵器类,使之丧失战斗力[这种一长一短的双节棍也常被叫做“虎尾梢子”属索类兵器,也属于软兵器。后来这种兵器由南传至菲律宾,由东传至日本。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双节棍源自古时农人打麦场上所使的“连枷”农具。据考证在数百年前的古代中已存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制器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节棍

回答2:

1、双节棍不算管制器具的。因为目前国家没有将双节棍列入管制器具目录的,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器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列入。
2、法律依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管制器具只是针对刀类,没有对棍类进行规定的。(因为涉及敏感词,无法把详细规定展示在这里)
3、参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器具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管制器具品名表
限制生产类管制器具:指弓弩、电击器;(手枪式、电棒式、手套式等)、射网器。
限制持有类管制器具:指窃听器、针孔摄像机、强光灯;(致人暂时失明)、催泪自卫器;(亦称“防狼器”)等。
限制携带类管制器具:是指各类刀具等。
注:(1)限制生产类的管理器具经批准是可以生产的,与绝对禁止生产的管制器具,如电击手套、闪电防卫器等,概念难以区分。;(2)仿真枪未列入管制器具,枪支管理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但对射钉枪是否列为管制器具应当研究。

回答3:

属于管制器具。
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编辑本段]特征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编辑本段]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编辑本段]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4、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你所举的例子过于含糊,不能确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回答4:

不算,但金属的过安检会扣留,管制刀具会没收,有时候罚款,但双节棍会扣留,但实际上也是没收,有时候遇到不要脸的条子会罚款

回答5:

前面的显然是复制的。双节棍不是管制刀具,他在法律上属于健身器材,这是为什么现在很多人联系的一小部分原因。在大街上拿双节棍,警察也不会管的,如果你是双节棍爱好者可以和我交流(q
3629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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