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没有见习期的说法,只有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楼上网友已经引述的比较全面了。 关于见习期,应该是我们国家针对高等院校毕业生管理的一种特殊制度,主要是当年计划经济时代,毕业生分配制度下适用的。但是,90年代国家取消毕业生分配开始市场化供需就业,又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见习期制度似乎与相关规定向抵触,但是国家法律有没有明确废除。并且劳动部在1996年有一个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的复函,其中有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这导致了至今在试用期、见习期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但是我个人认为,前面劳动部的批复比较明确是针对采取毕业分配的毕业生的,不适用于非分配制度下的毕业生。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它和劳动合同法存在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效力规定,现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领域,即不应适用有关见习期规定的相关规章或规定了。 但是虽然如此,仅仅是合同里面约定有见习期也不一定就构成违法,重点还是看约定的实质内容和实际操作。只有在单位适用见习期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场合,才比较多地涉及违法问题。有些单位见习期主要是影响到工资待遇的提高,但如果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法定水平,这种提升就还是一个经营自主权范畴,并不属于违法。 另外,在一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机关和一些事业单位等,见习期好像还是存在的。见习期的期限按规定为六个月到一年。
伙计,如果是试用期的话就是6个月,但是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不一样的,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见习期已经算正式员工但是不独立参与工作,还跟着师傅学习,这个见习期相当于培训,是咩有具体时限规定的
见习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