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老人还在上班,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对方全责,对于这个员工算不算工伤

2025-04-12 13: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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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已满60岁的,不算工伤;未满60岁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年满60岁,应当退休或者已经退休,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人身损害向侵害方主张民事赔偿。

职工未满60岁,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全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