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收购发票,这应该是众所周知最熟悉的一种普通发票。
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条规定中的销售发票指的又是什么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第三条对销售发票作了如下定义:
“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由于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因此,不但合作社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从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自行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