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5.1.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5~2km服务半径或1.5~3万服务人口;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5km服务半径或2万服务人口;
──农村地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10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交通不方便的那些边远地区,应该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标准执行。
5.1.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应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5.1.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要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和营业时间;
──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
──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 邮筒(箱)设置要求
5.3.1 邮筒(箱)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5.3.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
5.3.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的产权主体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