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相关政府人员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 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做出解释,为何地方政府视此条例为废纸一张,不承认本人是村里的经济合作社成员,到底此条例有没有其立法效力,希望回答是与不是的朋友,能附上相关的条例,要不实在让人难以信服,谢谢
完全应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