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对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精确界定应当是“利用基于业务而占有单位财产的便利”。这里的“占有”与刑法对占有的界定一致,即都是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例如,银行出纳、公司会计对自己管理之下资金的管理,快递、货运公司的运输工、派送员对所运输、派送财产的控制,企业运营部经理对运营资金的支配,公司库管员对仓库内货物的监管等,都属于基于业务而取得的占有。这里的“业务”应当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反复、持续从事的对象,其可以根据合同而获得(包含临时聘用合同的临时工),也可以根据其他方式而获得。如此看来,我国学者陈洪兵的“职务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业务侵占罪,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基于业务而持有或者基于职务主管、控制、支配的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