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区执行的标准不同,比如广东省执行标准规定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3年后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费率执行。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费率);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扩展资料:
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二、政策执行口径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收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为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扩展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相关要求规定:
1、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3、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不同的地区执行的标准不同,比如广东省执行标准规定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3年后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的费率执行。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费率);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扩展资料:
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二、政策执行口径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收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