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或妻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二,“继父母”概念
继父母,是指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三,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什么是"扶养关系",它与“抚养关系”的区分
这是很多法律人士在理解与适用法律上不懂得的,所以,形成了律师不能申明正义、法官错判的现象。
“抚养关系”是法定权利与义务 , "扶养关系"是形成权利与义务 。
如;抚养子女,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
如;《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五,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法定继承权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同时,继子女也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或继子女对继父母未达到赡养时,尽了生活上照顾、帮助及金钱义务的。
对于只享有继父母的抚养权利,没有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或继子女对继父母未达到赡养时,尽了生活上照顾、帮助及金钱义务的,不视为《继承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六,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规定体现的法律意志;
1,血亲与姻亲的法律关系;
2,“抚养关系”与“扶养关系”的区别;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案例;张某二岁随母与继父李某共同生活, 继父李某对张某尽了“抚养义务”。 张某20岁读大学时, 继父李某死亡,张某申请法定继承。 继父李某婚生子李某某,反驳张某对其父未尽到赡养义务,也未尽到生活上照顾、帮助及金钱义务。 法院以" 张某不构成“扶养关系”为由,驳回其法定继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