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款诉讼费、鉴定费、欠款利息是否开具发票?

2025-04-06 0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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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诉讼费可以要求法院开具诉讼费票据,但鉴定费、欠款利息为法院代权利人执行,并非法院实际收取,但凭执行裁定同样可以做款项支出账务。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则由于该部分费用可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抵扣要求,只能作为管理费用或其他项目列支。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取案件诉讼费用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由收款方开具发票给支付方。法院代为执行的经济纠纷涉及营业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均应使用地方税收发票。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应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回答2:

诉讼费可以要求法院开具诉讼费票据(正规,可做成本)。但鉴定费、欠款利息为法院代权利人执行,并非实际法院收取。但凭执行裁定同样可以做款项支出账务。如果需要抵扣进项税额,则由于该部分费用可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满足抵扣要求,只能作为管理费用或其他项目列支。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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