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监管人犯,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机密,一般不允许人犯与亲属会见,有特殊情况需要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管局长批准。具体规定如下 :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在更改强制措施或法院判决之前,是不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的。
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检察官、法院可以提审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些案件需要办案单位同意,涉密、有碍于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得会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无法提审、会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