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1号)规定:“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取消后,使依据预算管理形式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失去了划分标准。经市局研究并报请省局同意,取得财政补助中的正常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即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内拨款事业单位,属于“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