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个罪名是否成立要看四个方面。主体,本案中的A应该是成年人且精神状况正常,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客体,本案中受到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管方面,A有将两个笔记本据为己有的主管故意。客观方面,A实施了盗窃的行为。
其次,关于盗窃的认定,国内理论界一般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且两个笔记本的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可以认定A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最后,关于量刑问题,因为3000元左右也就是刚刚超过了犯罪标准,如果A主动退还电脑并取得谅解的话,刑期应该在一年以内。
人如果还有问题,请继续追问。
捉贼捉脏,a的解释没有人会相信的
会按盗窃处理的。1年左右,要不上3000就好说了。
额
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不构成盗窃罪。
纵横法律网 苑立志律师
可能造成犯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