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实践中,一些招标人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某些特殊要求的方法,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限制在某个特定的投标人,以达到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目的。比如:在某个国际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为使某一外国厂商中标而提出不合理的技术要求,使其他潜在投标人因达不到这一技术而不能参与投标;还有的甚至使完全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中标。因此,轻则招标项目迟延完工,或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返工,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重则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损失。为此,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这一规定,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2、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