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一份职业优先,第二份职业影响到第一份职业劳动合同的执行,是违法劳动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