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做兼职 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5-04-12 06: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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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同情况不同认定!

案件回放:

颜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签订有为期3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时,月薪2800元。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颜某又托人找兼职工作。得知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有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

颜某觉得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于是接了下来。干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颜某兼职的事情,认为颜某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责令颜某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颜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而且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解除了与颜某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颜某对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颜某的诉求。

律师分析:

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类似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2:

兼职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在一定时间段内,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劳动关系唯一性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突破了劳动关系的唯一性,有条件的保护了多重劳动关系。
那么当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与该兼职职工的劳动合同呢?笔者试举一例加以说明。
职工李某与某私立学校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任该校英语老师,半年后,李某又利用周末到某培训机构兼职英语教学工作。该私立学校得知此事后认为不妥,李某周末兼职势必会分散其精力从而影响到其在该校的教学质量,故该私立学校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望其在一个月内终止兼职工作,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学校的教学活动中,但李某收到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故该私立学校在取得该校工会的同意后,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在该案例中我们看到,李某与学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而其与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系客观事实,但作为劳动者,其时间、精力、体力都是有限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职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当私立学校考虑到客观情况及学校的实际利益而对李某的兼职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时,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了矛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李某收到学校书面通知后没有及时改正的情形下,校方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