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行政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撤销。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确认行政机关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该行政回复。复议机关可以是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
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撤销。对该具体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该行政行为存在: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2]
(六)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执法法院生效判决进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