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补救措施。事实上,法律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相应的保护补偿机制,通常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者提供担保;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诉讼保全,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保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