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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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带地区没有省市区域表述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工商服务小助手+科技、建筑、集团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或实业公司核准注册;
如:工商服务小助手+(实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如:中投XX有限公司,国投XX有限公司,中建XX有限公司
4. 提交申请驳回,敏感疑难重复类似国家局核名,代办点过授权;
如:中建XX有限公司,中通XX有限公司
5. 已注册公司变更去掉区域升级国家局没地区企业核准;
如:(北京)中XX有限公司
6. 外资公司带“中国”字号办理核准;
如:弗莱克(中国)XX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