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可以看是否主观意识,是否以经营为目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案情简介:如何判定与侵权产品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2009年2月10日,A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经专利权人授权享有独占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独占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2009年2月,A公司在德国纽伦堡国际春季玩具展览会上发现B公司正在该展会上宣传一种型号为“FreeSpiritMicroNER/C210A”的航模,该航模中所用舵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A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B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置之不理。2009年6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第六届上海航模展会上展出专利侵权产品,并以远低于专利产品成本的价格批量销售该产品。此外,B公司还通过其公司网站、产品目录等多种途径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并低价销售侵权产品,对侵权产品长时间的持续宣传,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
A公司关于知产事务中心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方法错误和鉴定结论含混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B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G将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作为直线型电位器的导流条明确限定为银膜,该具体的限定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除银膜外以其他导电材料作为导流条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为“在所述含有舵机驱动电路的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碳膜和镀金铜条,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镀金铜条相接触”,根据鉴定意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G等同,尽管技术特征g与技术特征G等同,但依据禁止反悔原则,由于除银膜外以其他导电材料作为导流条的技术方案被视为是专利权人放弃了的技术方案,因此,以技术特征g与技术特征G等同为由,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等同侵权的结论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