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行吧,没有很大的失误和瑕疵
1、首先就合同本身而言,属于有效合同,相对来说还是属于规范的,但部分条款存在瑕疵或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如第六条合同约定部分的第4点,就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或补偿事宜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承包双方无权就该事项进行约定,具体涉及征用补偿还需要视征用事项的性质区别处置(如公益性征地、商业性征地),采取的方式也因地方不同而结果不同,比如有的用于商业用途的,可能会以安排就业来替补部分失地补偿,这里面乙方即承包人仅能就承包期间的地上附着物要求进行赔偿,涉及失地补偿、集体资产分配乙方无权参与。有如第六条的第6点、第10点存在瑕疵,存在排他事由。
2、就乙丙双方转包事由也存在几个前提,一是不得擅自变更原土地用途(即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途或非涉农用途),转包用途不得损害原有地力等等。二是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或属性、质量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首包方即原有土地使用权人未尽积极义务,也会受到连带处罚。
3、你说的丙方办养殖场和厂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养殖场因可能存在挖土(如鱼塘、)污染(如猪场粪水)情况,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和村级集体经济均有权干涉,相邻村民因或有存在的空气污染(比如臭气)也可提出异议。而办厂因需工商登记,也将涉及土地使用的合法性问题。
4、因此,如丙方如需办厂或场需要受到几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行政许可的制约,二是原有土地属性变更的制约(比如你的土地是否属于国家基本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