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商店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王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

2025-04-11 03: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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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是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题吧,题干不完整。
2、案情大意应该是:消费者王强去红星酒店用餐,要了一瓶健康啤酒厂生产的健康牌啤酒,用餐过程中,啤酒瓶爆裂,致伤王强,发生了医疗费等。现王强就赔偿事宜与红星酒店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索赔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
3、问题分析:
(1)、健康啤酒厂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被告,因是其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2)、一审判决后,健康啤酒厂不能提起诉讼,如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3)、一审诉讼中原告撤诉,法院准许后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健康啤酒厂的参加之诉当然就不存在了。

回答2:

1、健康啤酒厂在诉讼中的地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酒店胜诉,啤酒厂不用赔偿,酒店败诉,啤酒厂就需要赔偿,在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一审判决后,啤酒厂没有上诉权;如果啤酒厂赔偿后,产品质量属于酒店的责任,啤酒厂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酒店追偿。
3、如果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案件撤销。

回答3:

1、被告
2、不服可以提上诉
3、撤诉了,诉讼就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