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残余价值。残余价值一般难以准确估计,国税发[2003]70号 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第二条规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会计上靠管理层判断的,没有具体规定。新税法中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由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但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换言之,固定资产残值率变得更加自由。
2008年前已购置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额时,在不违背新税法的原则下既可以沿用原政策,也可以依据新税法重新确定净残值及折旧年限。下面举例说明在新旧税法下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会计处理。
是否进行调整,由公司自定。在税务局备案非常好啊,但不是法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