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立法,错误的理解是

2025-04-17 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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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理论上行政没有立法权,一种绝对的三权分立原则指导下的法治理念认为,立法,司法,行政要绝对分开,互相监督。但在我国,行政立法大有生存空间。首先立法名义上是各级人大,但是法规的起草往往委托各级政府部门在做。所以行政单位往往有立法的工作要做,尽管出的法一般不挂行政单位名称。二是我国法律还一种见解是政府规章属于最低一级法律。也就是主席令,部委首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统称《规章》,《规章》本身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法律执行情况看,法院也把它看做是最低一级法律。由于规章的起草和发布都是行政部门,所以行政部门也在立法。还有更极端的例子就是普通政府文件也可以当法律用,或者具有司法和执法效力。法院判决案子一般这样规定:有法律的按照法律,没有法律的按照政府规章,法律和政府规章都没有涉及的新问题,有政府文件的,也可以依据政府文件判决。这样,只要不对抗法律法规的政府文件,也可以享受法律强制性保护。从立法的角度,这也是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