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五章A第138条和宪法61第一段与于2008年5月4日通过并颁发《职工工资法》(2008年22号之规定,需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其中几项)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向有关报备资料时,需报备领取人或接受人的身份资料,如身份证号码等。
如不缴纳上列五金一险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领取人或接受人自动放弃该项权益的,再发放工资薪酬不必报备个人资料,国家没有强制性法规要求个人领取薪酬必须报备个人身份证明。任何国家机关(除公安机关、海关、边境检查外)没有权利要求个人出具身份证明。当事人自愿除外,进行与银行、交通、医疗相关活动时依据相关规定,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
劳务佣工薪酬,俗称:劳务费,国家没有任何上限规定,但劳务佣工薪酬超过国家纳税规定限额需按规定缴纳税金。
为保证人民基本生活需求,上海市有最低生活保障性劳务佣工薪酬。反以自身的劳动换取合理薪酬时,上海市2011年的情况为例,社会服务性劳务费最低为847元,资源服务性劳务费最低1108.2元,社会服务与资源技术相结合,加上岗位劳务费最低为55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