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并未限定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此我们通常的理解就是,即使女职工怀孕、生育不符合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作出违纪处理。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只是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各地的劳动法规一般都不支持产假工资待遇。
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并未规定相关情形,具体在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有明确规定,适用当地的劳动法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休产假有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不能绝对化。
2、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排除了用人单位在第40条、41条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未禁止在劳动者具有第39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阅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3、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丧失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由于其违反计划生育生的第二胎,因此,你公司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该保护规定就是适用的,就应当享受90天的产假。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产假的规定主要是奖励,也就是说如果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晚婚晚育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再奖励产假3个月,并奖励其丈夫1个月的护理假。
当然劳动法的休产假是带薪休假,工资福利待遇都必须保证的那种。
您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妇女生孩子不让休息是不合适的,但是由于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法律允许老板不支付的,呵呵。
依据劳动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只是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各地的劳动法规一般都不支持产假工资待遇。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并未规定相关情形,具体在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有明确规定,适用当地的劳动法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