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凶宅的概念,但作为合同的双方,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实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由于卖方隐瞒“凶宅”这一事实,导致你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如果作为买方,如果事前知道房屋为“凶宅”,便不可能购买,因此卖方就属于民法上的欺诈,根据法律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