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作为一种化学产品,因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而被《危险化学品名录》收录为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液化石油气是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你付出了劳动帮助别人到很远的地方装液化气,你赚的是辛苦钱,算不上私自倒卖液化气,
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气的一种,也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为限制买卖的商品。所以液化石油气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液化石油气必须按照相应条件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扩展资料: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