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仍存在争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家丁立民向记者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一规定比较含糊,没有直接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校园道路一般被视为非交通法规意义上的‘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交管部门除了报案的交通事故外,平时日常工作中一般不会涉及高校的交通管理。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管理、内部消化’。”而现实是,“学校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有车族越来越多,校内道路繁忙程度堪比城市道路。如果仅按照‘非道路’进行管理,不免陷入管理盲区”。“校园交通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不可能完全照搬交通法规的所有条款规定。交管部门平常就难以顾及,即使接到报案后出现场,也时常会碰到取证、鉴定和处理上的困难。”。“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校园道路的性质,但是即便是非道路,也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七条规定中的“参照”两字。很明显,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交管、公安部门只要接到报案,可以允许“参考按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