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的人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不再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看当地教育部门严不严。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丧失/不得取得教师资格。注意这里用词是“受到”非“判处”。我的理解是,有期徒刑实刑肯定丧失教师资格,缓刑看地方教育部门解释是否严格,拘役及以下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