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技术中心目前按照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的主要是高新技术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高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获得此类需符合具体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获得高新技术资格方可。具体条件及程序请参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具体操作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