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第十七条规定:“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依据以上法规,你们可以召开小区业主大会来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又根据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二十九条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你们在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一事项中,只要有你小区50%以上的业主参加,同时,占你小区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的同意就可以了。(举例,假定你小区有400业主。来参加选举的业主一定要有50%以上,假定来了230位业主,经这230位业主投票,要有201位业主以上投同意票(总业主人数的50%以上),你们的选举才有效,才能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还能挑?
老师有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