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发现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

2025-04-10 1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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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即企业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可以在支出当年税前扣除。
二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企业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是追溯到支出发生当年扣除还是在取得发票当年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在支出发生所属年度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应对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二)发票丢失
对于发票丢失,增值税方面有详细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开票方不能重新开具,则在支出确实发生的前提下,要求开票方提供证明,可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作出明确,值得参考。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三)发票换开
若企业取得发票不合规且已在税前扣除,是否允许企业换开?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替换原有不合规发票,不再作纳税调整

回答2:

「问题」  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受票方丢失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32号)规定,受票方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方依据受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验旧核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参照上述规定,受票方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或者依法履行开具红字发票法定程序,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入账并税前扣除。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因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